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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 (假离婚案)
假离婚意图 真离婚效果
为买房假离婚,为生二胎假离婚,为逃避债务假离婚,为出国假离婚......假离婚的目的千千万万,效果却是唯一的,即产生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效果。最终假戏真做,人财两空的事例屡见不鲜。婚姻乃终身大事,切莫儿戏。 【案情概述】 小冬(男)与小华(女)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于1991年12月20日结婚,并于1996年2月17日生有一子。两人婚后感情很好,但是随着婚后生活的琐碎,双方慢慢的有了争执,矛盾不断,但日子仍然勉强维持。后来,小华开始变得偏激、暴躁,稍不顺心,就情绪激动。与此同时,小华在工作上不受领导重视,情绪失控,出现了严重心理问题甚至还两次被送到精神病院治疗。因为小华一在单位闹,她单位的领导就找小冬过去,要求小冬带小华去精神病医院。小华觉得自己精神完全没有问题,所以两口子就商量,干脆假离婚,离了婚再有问题,单位也不会再找小冬了,小华也就不用去精神病院了。 但是在签订真正离婚协议书之前,两人还签订了一份“假离婚协议书”作为签订真离婚协议书的前提。大概内容是: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但在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必须遵守如下协议:离婚之后,为使孩子健康成长,双方同意仍维持家庭关系,如果其中一方首先与第三者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有此行为的一方放弃全部家庭财产,包括真离婚协议书上已经分配到的财产。后来双方就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去民政局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双方仍然生活在一起,直到4年后,小冬有了外遇,其实严格来说不应该说外遇,因为从法律上讲,小华与小冬已经不是夫妻了。小冬与另一女子同居并且结婚,并且声称找到了真正的爱情。最后小华将小冬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假离婚协议”判决小冬归还房产并赔偿损失。本案最后以小华撤诉,二人庭外和解告终。 【法律分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在假离婚中,一般会有两份协议,一份是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必备的,是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一份是在假离婚时,当事人之间为了顺利离婚而私下签订的协议。对于第一份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针对第二份协议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观点。“有效说”认为:假离婚协议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无效说”认为:假离婚协议因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违法。在本案中,要求离婚后其中一方再婚就要放弃全部财产,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法律精神相违背。在具体的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假离婚的效力 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的事实就成立,同时也就等于宣告了原来的婚姻关系归于消灭,这个时候,双方当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再次结婚。 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订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也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由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还须注意的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否则有可能使另一方当事人构成重婚。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